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1年度勞簡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1年勞簡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8月06日

裁判案由:給付退休金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勞簡字第二號
原告甲○○被告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退休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一年八月二十七日上午九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二十六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八月六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B法官廖慧如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八月六日~B法院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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