橋頭簡易庭105年度橋小字第95號民事宣示筆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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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訴訟代理人  郭俊雄
被   告  吳易陽
上列當事人間105年度橋小字第95號清償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10
5年12月1日下午2時4分言詞辯論終結,並於同年12月13日下
午4時在本院橋頭簡易庭民事第七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
如下:
  法   官 陳奕帆
  書 記 官 唐佳安
朗讀案由。
兩造均未到庭。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柒萬陸仟貳佰零捌元,及其中新臺幣貳萬
零玖拾參元自民國一百零五年九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
率百分之十四點六二計算之利息;暨其中新臺幣伍萬陸仟壹佰壹
拾伍元自民國一百零五年九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
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5年12月13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橋頭簡易庭
書記官唐佳安
法官陳奕帆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法
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
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
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
附繕本)。
中華民國105年12月14日
書記官唐佳安
訴訟費用計算式:
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合計1,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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