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潮補字第443號
原 告 林沛菱
法定代理人 林和妙
上列原告與被告 趙國仁 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370,851元【公告
現值3,700元/平方公尺×(91.75+8.48平方公尺)=370,851元
,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4,080元。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5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13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吳思怡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
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13 日
書記官 鄭美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