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重小字第2454號
原 告 圓夢超跑小客車租賃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虹蓁
被 告 金帝固德汽車有限公司泰山營業所
法定代理人 陳麗汝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訂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
有明文。次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
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小額事件當事人之一造為
法人或商人者,於其預定用於同類契約之條款,約定債務履
行地或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時,不適用第12條或第24條
之規定。但兩造均為法人或商人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
第24條、第436條之9分別定有明文。亦即在兩造均為法人或
商人時,即使為標的金額在新臺幣10萬元以下之小額訴訟,
亦有合意管轄排除法定管轄之適用。
二、經查,本件兩造均為法人,且兩造簽訂之中古汽車買賣書第
15條已約定:「雙方因本件買賣契約而發生訴訟時,同意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揆諸上開說明,本
院即無管轄權,爰依職權裁定移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
。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12月13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官林翠珊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須附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華民國105年12月13日
書記官葉子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