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簡易庭105年度潮簡字第49號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潮簡字第49號
原   告  曾榮塘
訴訟代理人  蔡將葳 律師
被   告  林秀蓉
訴訟代理人  葉錦郎 律師
被   告  余雪吟
被   告  林長儀
被   告  林聰明
訴訟代理人  林勇志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通行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七日上午
十時五十分在本院潮州簡易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105年12月13日
潮州簡易庭法官李育任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12月13日
書記官李勝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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