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潮簡字第49號
原 告 曾榮塘
訴訟代理人 蔡將葳 律師
被 告 林秀蓉
訴訟代理人 葉錦郎 律師
被 告 余雪吟
被 告 林長儀
被 告 林聰明
訴訟代理人 林勇志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通行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七日上午
十時五十分在本院潮州簡易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105年12月13日
潮州簡易庭法官李育任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12月13日
書記官李勝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