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訴訟代理人 林昱瀚
余佩倩
被 告 林玉妹
上列當事人間105年度橋小字第65號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中華
民國105年12月8日下午2時8分言詞辯論終結,並於同年12月
13日下午4時在本院橋頭簡易庭民事第七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
席職員如下:
法 官 陳奕帆
書 記 官 唐佳安
朗讀案由。
兩造均未到庭。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 陸萬零玖佰 壹拾陸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
十二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5年12月13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橋頭簡易庭
書記官唐佳安
法官陳奕帆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法
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
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
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
人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105年12月14日
書記官唐佳安
訴訟費用計算式:
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合計1,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