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投簡易庭(含埔里)105年度投簡字第180號民事裁定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投簡字第180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蔡麗姿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曾碧鋒 間請求確定界址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
民105年11月1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
訴利益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佰陸拾伍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
幣貳萬陸仟零貳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
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後7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13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
               法 官 林錫凱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13  日
               書記官 蕭元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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