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中簡字第126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6月30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1年度中簡字第1264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蔡瑞珍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1年度速偵字第239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蔡瑞珍犯竊盜罪,處拘役10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緩刑2年。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論罪科刑之理由:㈠核被告蔡瑞珍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
㈡爰審酌被告不思守法自制,循正當途徑獲取所需,而任意竊
取他人財物,不僅輕忽他人財產法益,並破壞社會秩序,所為實有不該;惟念及其犯後坦承犯行之態度,所竊得之物品已發還告訴人 吳玉美 取回(參贓物認領保管單;見速偵卷第47頁);兼衡其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竊取之財物價值,暨自陳其大學畢業之智識程度、無業、因癌症末期需至醫院回診、勉持之家庭經濟狀況(參警詢筆錄受詢問人欄、偵訊筆錄;見速偵卷第27、74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如主文所示。
㈢查被告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臺灣高
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可憑(見本院卷第13頁),其因一時失慮而罹刑章,犯後已坦承犯行,尚有悔意,且所竊得之涼麵1盒已發還告訴人領回,業如上述,堪認被告經此偵、審程序及刑之宣告後,日後當知所警惕,信無再犯之虞,本院斟酌上情,是認對被告所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依刑法第74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併予宣告緩刑2年。
㈣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但有特別規定者
,依其規定;犯罪所得已實際合法發還被害人者,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第5項分別定有明文。
本件被告竊得之物品,因已實際合法發還被害人,故依上揭規定,即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
三、適用之法律:㈠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
㈡刑法第320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第74條第1項第1款。
㈢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
四、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須附繕本)。中華民國111年6月30日
臺中簡易庭法官李宜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不服判決,應備理由具狀向檢察官請求上訴,上訴期間之計算,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起算。
書記官張雅如中華民國111年6月30日附錄論罪科刑法條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第1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萬元以下罰金。【附件】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1年度速偵字第2396號被告蔡瑞珍女64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市○里區○○路000號居臺中市○○區○○路000巷00弄0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述如下:
犯罪事實
一、蔡瑞珍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竊盜之犯意,於民國111年5月28日13時許,在臺中市○○區○○路000號 萊爾富 超商內,徒手竊取置放在商品貨架上之特重量級原味涼麵1盒(價值新臺幣59元),將之藏放在隨身後背包內,未結帳即欲離去。嗣為顧客 邱薇如 發現後,告知該店店長吳玉美,由吳玉美攔阻並報警處理而當場查獲,扣得特重量級原味涼麵1盒(已發還吳玉美)。
二、案經吳玉美訴由臺中市政府警察局霧峰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蔡瑞珍於警詢及偵訊中坦承不諱,核與證人即告訴人吳玉美、證人邱薇如於警詢中證述情節大致相符,並有員警職務報告、臺中市政府警察局霧峰分局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贓物認領保管單、萊爾富電子發票證明聯各1份、監視器擷圖及現場照片6張等在卷可稽,足證被告自白應與事實相符,其犯嫌堪予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嫌。至被告所竊得之特重量級原味涼麵1盒已發還告訴人吳玉美,有贓物認領保管單1份在卷可參,是被告已無犯罪所得,爰依刑法第38條之1第5項規定,不另聲請宣告沒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致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11年6月2日
檢察官馬鴻驊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11年6月8日
書記官柯芷涵所犯法條:刑法第320條第1項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當事人注意事項:
(一)本件係依據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喚被告、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被告、告訴人、被害人對告訴乃論案件,得儘速試行和解,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請告訴人寄送撤回告訴狀至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簡易庭。
(三)被告、告訴人、被害人對本案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見之必要時,請即以書狀向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簡易庭陳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