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11年度附民字第13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11年附民字第13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4月06日

裁判案由:洗錢防制法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1年度附民字第139號原告 蕭翔云 被告 許書瑋 (原名 許譽鼐 )上列被告因本院110年度上訴字第453號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4月6日
刑事第十七庭審判長法官鄭水銓
法官沈君玲法官姜麗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許俊鴻中華民國111年4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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