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10年家上易字第1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4月06日
裁判案由:夫妻剩餘財產分配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家上易字第13號聲請人 許博凱 訴訟代理人 羅閎逸 律師
田永彬 律師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 張琬宣 間請求夫妻剩餘財產分配事件,對於本院於中華民國111年3月16日所為之裁定,聲請裁定更正,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裁定原本及正本理由欄三、第二至四行關於「自剩餘財產分配基準日即民國107年3月2日起至兩造婚姻關係消滅日之107年5月14日止」之記載,應更正為「自剩餘財產分配基準日即民國107年3月2日起至之110年11月11日止」。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有明定。上開規定,於家事訴訟事件準用之,此觀家事事件法第51條規定即明。
二、查本院前開裁定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4月6日
家事法庭
審判長法官張松鈞
法官楊舒嵐法官許勻睿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4月7日
書記官秦湘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