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10年上訴字第27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4月06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上訴字第270號上訴人即被告 賴禹廷 選任辯護人 江政俊 律師
范瑋峻 律師送達代收人 蔣采霓 上訴人即被告 邱至元 選任辯護人 黃智謙 律師(法扶律師)選任辯護人 蔡松均 律師(法扶律師)上訴人即被告 郭也宏 選任辯護人 蔡孟遑 律師(法扶律師)上訴人即被告 馬源凱 選任辯護人 趙元昊 律師
簡靖軒 律師上訴人即被告 李瑋翔 (原名 李家銘 )選任辯護人 潘秀華 律師上訴人即被告 許富翔 選任辯護人 藍健軒 律師
王聖傑 律師上列上訴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不服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349號,中華民國109年4月1日、109年7月17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111年6月1日上午10時30分在本院專三法庭續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4月6日
刑事第二十五庭審判長法官邱滋杉
法官邱瓊瑩法官陳彥年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彭秀玉中華民國111年4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