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10年度重上更一字第11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10年重上更一字第11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4月06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重上更一字第115號上訴人仲盈國際資融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彥仲 訴訟代理人 劉慧君 律師
鄧依仁 律師
參加人樺壹租賃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綱維 訴訟代理人 劉煌基 律師複代理人 鄭雅芳 律師
林心瀅 律師被上訴人交通部民用航空局法定代理人 林國顯 訴訟代理人 黃于玶 律師
張家川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件尚有調查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1年5月23日上午9時20分在本院第十七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4月6日
民事第二十庭
審判長法官周祖民
法官鄭威莉法官張永輝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4月6日
書記官鄭淑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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