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1年度交易字第22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1年交易字第22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12月19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交易字第二二八號
公訴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並定於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二十六日下午四時五十分在本院第一法庭審理,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十九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官林坤志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十九日
書記官李子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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