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1年度易字第570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1年易字第57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1年12月19日

裁判案由:家暴傷害等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判決九十一年度易字第五七О號
公訴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家庭暴力傷害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一年度偵字第五一八五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甲○○被訴恐嚇危害安全部分無罪,被訴傷害部分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謂:被告甲○○與告訴人乙○○係夫妻關係,於民國九十一年七月十七日二十一時許,在其位於嘉義縣太保市○○里○○路○段○○○巷廿八之一號之住處門口,因與告訴人發生口角,遂心生不悅,基於傷害及恐嚇之故意,以拳打腳踢之方式毆打告訴人之頭部及身體等多處部位,告訴人因而受有頭部創傷、左耳瘀傷、左顴部瘀傷六×五公分、後頸部挫傷二×一公分、前胸挫傷、下背部挫傷、左上臂瘀傷一二×八公分、右上臂瘀傷六×一二公分、左大腿瘀傷八×一二公分、右前臂瘀傷三×三公分等傷害,被告並告以:「這一次打死你」之危害他人生命身體安全等語,使告訴人心生恐懼。因認被告涉有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一項之傷害及第三百零五條之恐嚇危害安全罪嫌云云。
二、恐嚇危害安全部分:按行為非出於故意者,不罰。刑法第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訊據被告堅決否認有恐嚇危害安全犯行,辯稱:那是我口頭禪,沒有恐嚇,是當天生氣脫口說的氣話等語。本院經查:
㈠告訴人雖指訴被告曾對伊稱「打你你都不怕,這次打死你不然你試試看」等語
,被告亦不否認,惟縱令被告曾對告訴人稱「打你你都不怕,這次打死你不然你試試看」等語,然告訴人係指訴被告先拉扯後,就動手打,並一邊喊稱:「打你你都不怕,這次打死你不然你試試看」等語,公訴人亦同此認定,顯見被告其意僅在毆打告訴人而已,在毆打告訴人過程中,所為︰「打你你都不怕,這次打死你不然你試試看」等語,僅係傷害告訴人身體犯意之表達與助勢,核屬情緒上反應,並無恐嚇危害安全之犯意,尚難以恐嚇危害安全罪相繩(法務部七十九年度法八0檢二字第二二一號函意旨參照)。
㈡本件質之告訴人亦供承:「(問:你覺得被告是否會真的打死你?)應該不會
,他在生氣時說的氣話」、「(問:為何覺得他不會打死你?)因為我們是夫妻,而且還有二個小孩」等語,益證被告在毆打告訴人過程中,所為︰「打你你都不怕,這次打死你不然你試試看」等語,僅係傷害告訴人身體犯意之表達與助勢,核屬情緒上反應,並無恐嚇危害安全之犯意。
㈢綜上所述,被告在毆打告訴人過程中對告訴人稱︰「打你你都不怕,這次打死
你不然你試試看」等語,並無恐嚇危害安全之犯意,尚難以恐嚇危害安全罪相繩,此外查無其他積極證據足資證明被告有恐嚇危害安全之犯行,爰就被告恐嚇危害安全部分為無罪之諭知。
三、傷害部分: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定有明文。本件告訴人告訴被告傷害案件,公訴人認係觸犯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一項之傷害罪,依同法第二百八十七條前段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具狀撤回其告訴,有刑事撤回告訴狀一份附卷可稽,並經告訴人於本院審理時陳明無誤(見本院九十一年十二月五日訊問筆錄),依照右開說明,爰就被告傷害部分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黃正雄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十九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官柯月美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十九日
書記官侯麗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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