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1年度聲字第110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1年聲字第110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12月19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聲字第一一○八號
聲請人台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代理人丙○○相對人乙○○相對人丁○○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借款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相對人乙○○、丁○○應連帶負擔之訴訟費用額及本件程序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叁萬捌仟壹佰玖拾玖元。
理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乙○○、丁○○間請求給付借款事件,經本院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七九七號號判決確定,其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二人連帶負擔。
二、經本院調卷審查後,聲請人所預納之訴訟費用合計如附表一所示,而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連同本件程序費用在內,則確定如附表一所示金額。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十九日~B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吳昀儒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二十日~B書記官楊國色~F0~T40┌────────────────────────────────────────────┐│附表一:計算書│├──┬─────────┬───────────┬──────────┬────────┤│編號│項目│金額(新台幣)│日期│預納人│├──┼─────────┼───────────┼──────────┼────────┤│一│第一審裁判費│三萬七千八百十五元│九十一年九月六日│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分有限公司│├──┼─────────┼───────────┼──────────┼────────┤│二│送達郵票費│一千一百七十元│九十一年九月六日│同右│├──┼─────────┼───────────┼──────────┼────────┤│二│退郵│九百二十二元│九十一年十二月二日│同右│├──┼─────────┼───────────┼──────────┼────────┤│三│本件程序費用│一百三十六元│九十一年十二月九日│同右│├──┼─────────┼───────────┼──────────┼────────┤││總計│三萬八千一百九十九元││同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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