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單禁沒字第49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單禁沒字第49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5月09日

裁判案由: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單禁沒字第496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李昇峰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1年度聲沒字第43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毛重零點肆柒公克、淨重零點貳陸捌肆公克)沒收銷燬。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署110年度撤緩毒偵字第63號被告李昇峰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本署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而110年度撤緩毒偵字第63號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毛重0.47公克,淨重0.2684公克),經送檢驗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上開扣案物品係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規定之違禁物,自應聲請法院裁定沒收銷燬之。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甲基安非他命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規定之第二級毒品,依同條例第11條第2項規定,不得持有,核屬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應依法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第18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被告李昇峰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0年度撤緩毒偵字第63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該不起訴處分書1份在卷可稽。而扣案之透明結晶1包,經送檢驗結果,確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毛重0.47公克、淨重0.2684公克),有台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濫用藥物實驗室108年9月3日出具之濫用藥物檢驗報告1份附卷可參(參見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08年度毒偵字第4735號卷第85頁),從而該扣案物品確係違禁物,除檢驗用罄部分業已滅失毋庸宣告沒收銷燬外,聲請人依法聲請宣告沒收銷燬,核於法要無不合,應予准許。又盛裝前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包裝袋,因包覆毒品,其上殘留之毒品殘渣難與之完全析離,無析離之實益與必要,應整體視之為毒品,連同該包裝併予宣告沒收銷燬,
四、爰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1年5月9日
刑事第二十六庭法官徐蘭萍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吳宜遙中華民國111年5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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