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0年補字第79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11月19日
裁判案由:確認僱傭關係存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年度補字第七九四號
原告甲○○
送達右原告與被告中華航空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且未於訴狀載明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使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以裁定命原告補繳裁判費,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查報系爭訴訟標的價額【每月薪資×十二個月×十一年十個月(契約剩餘年數)】,且按系爭訴訟標的價額補繳裁判費,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一月十九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林秀圓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一月十九日
法院書記官林蓮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