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0年度聲字第220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0年聲字第220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11月19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聲字第二二О九號
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聲請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九十年度聲沒字第八二一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扣案第二級毒品MDMA半顆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四十條但書定有明文。另按MDMA屬第二級毒品,不得非法持有、施用;而查獲之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條第二項第二款、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亦分別明定。
二、聲請意旨略以:本件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山分局移送被告甲○○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九十年度毒偵字第二三六七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惟查扣案物品MDMA半顆,係屬違禁物,爰聲請沒收銷毀之之。
三、經查本件扣案之藥丸係MDMA(淨重0‧一二公克),業據被告甲○○於警訊及檢察官偵查中供認不諱,被告之尿液經送驗結果,亦呈MDMA陽性反應,有台北市立療養院煙毒尿液檢驗報告書在卷可稽,聲請意旨以違禁物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核無不合,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一月十九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八庭
法官胡宏文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劉穗筠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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