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0年除字第4734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0年11月19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九十年度除字第四七三四號
聲請人 王雪玉 即欣禾企業行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年度催字第一九五四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年十月三十一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一月十九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陳秀貞本判決不得上訴。
右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一月二十六日~B法院書記官林秀妙~F0~T48┌──────────────────────────────────────────────────────┐│附表:│├─┬─────────┬─────────┬───────────┬────────┬────────┬──┤│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臺幣)│││├─┼─────────┼─────────┼───────────┼────────┼────────┼──┤│1│ 雷仲衡 │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九十年四月十五日│陸萬壹仟玖佰貳拾│0000000│││││限公司新店分行││壹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