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0年度聲字第197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0年聲字第197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11月19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聲字第一九七二號
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聲請人因無主違禁物事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扣案之第二級毒品MDMA貳顆(毛重零點捌肆公克、淨重零點伍伍公克)沒收並銷燬之。
理由
一、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四十條但書定有明文。又查獲之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亦設有規定。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本署九十年度毒偵字第一七七0號被告甲○○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一案被告經送觀察勒戒結果因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本署檢察官已對被告為不起訴處分扣案之第二級毒品MDMA二顆(淨重○.六○公克),係屬違禁物,爰依法聲請宣告沒收等語,經查上開扣案之MDMA二顆經送鑑定結果確認係第二級毒品MDMA無誤(毛重○.八四公克、淨重○.五五公克),此有法務部調查局檢驗通知書在卷可稽,核與前項規定並無不合,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一月十九日
台灣台北地方法院刑事第九庭
法官汪漢卿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蘇靜紅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一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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