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重訴字第4432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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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重訴字第443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1月20日
裁判案由:殺人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重訴字第4432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0000000
(中文姓名阮文效)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乙○○上列被告因殺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7年度偵字第2307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000000000000(中文姓名阮文效)自民國玖拾捌年貳月參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本件被告甲000000000000(中文姓名阮文效)因殺人等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被告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款及第三款之情形而有羈押必要,於民國九十七年十一月三日裁定並執行羈押。茲經本院訊問被告後,以上揭原羈押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九十八年二月三日起延長羈押二月。除於九十八年一月二十日當庭宣示如主文外,並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1月20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十四庭
審判長法官江奇峰
法官廖純卿法官郭書豪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江慧貞中華民國98年1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