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重訴字第37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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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重訴字第37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1月20日

裁判案由:交還土地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重訴字第372號上訴人乙○○
丙○○甲○○被上訴人 張鑑椿 即祭祀公業 張五美 管理人當事人間因97年度重訴字第372號交還土地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21,303,62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299,29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繳納,逾期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1月2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毓秀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裁定,得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8年1月20日
書記官陳玲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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