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補字第176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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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補字第176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1月20日
裁判案由:塗銷所有權登記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補字第1760號原告甲○○被告丙○○
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登記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返還原告溢繳之訴訟費用新台幣壹萬陸仟參佰玖拾元。
理由
一、按訴訟費用如有溢收情事者,法院應依聲請或職權以裁定返還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6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之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408,6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4,410元。茲原告已繳納20,800元,溢繳16,390元(計算式:20,800元-4,410元=16,390元),本院自得依職權裁定返還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6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1月20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林洲富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98年1月20日
書記官柳寶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