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除字第761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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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除字第761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3月2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7年度除字第761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6年度催字第2745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6年12月18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3月21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胡宏文┌───────────────────────────────────────────────────┐│附表:97年度除字第761號│├──┬───────────┬────────────┬─────────┬───┬─────┬───┤│編號│發行公司│受益憑證名稱│受益憑證號碼│張數│單位數│備考│├──┼───────────┼────────────┼─────────┼───┼─────┼───┤│001│富邦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長紅證券投資信託基金│0000000-0│1│1000││││限公司││││││└──┴───────────┴────────────┴─────────┴───┴─────┴───┘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7年3月21日
書記官曾寶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