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2年除字第156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9月25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2年度除字第156號聲請人 葉銘興
葉銘輝 葉銘發 共同代理人 陳鎮 律師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9月2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45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2年8月2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9月25日
民事庭法官姚銘鴻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12年9月25日
書記官莊何江附表: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種類張數股數備考001銅祥工業股份有限公司NX1174000002銅祥工業股份有限公司NX2174000003銅祥工業股份有限公司NX3174000004銅祥工業股份有限公司NX4174000005銅祥工業股份有限公司NX5174000006銅祥工業股份有限公司NX6174000007銅祥工業股份有限公司NX7176000008銅祥工業股份有限公司92-NX-0000081160000009銅祥工業股份有限公司92-NX-0000091160000010銅祥工業股份有限公司92-NX-0000101160000011銅祥工業股份有限公司92-NX-0000111160000012銅祥工業股份有限公司92-NX-0000121160000013銅祥工業股份有限公司92-NX-000013118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