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2年除字第163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9月25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2年度除字第163號聲請人 阮小台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9月2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114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2年8月2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9月25日
民事庭法官姚銘鴻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112年9月25日
書記官莊何江附表:編發行公司股票號碼種類張數股數備考號001台灣化學纖維股份有限公司079-NX-0000000-011000000000002台灣化學纖維股份有限公司080-NX-0000000-01880000000003台灣化學纖維股份有限公司081-NX-0000000-01950000000004台灣化學纖維股份有限公司082-NX-0000000-01760000000005台灣化學纖維股份有限公司083-NX-0000000-01540000000006台灣化學纖維股份有限公司084-NX-0000000-01910000000007台灣化學纖維股份有限公司085-NX-0000000-01970000000008台灣化學纖維股份有限公司086-NX-0000000-0156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