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2年司促字第1055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9月2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促字第10554號債權人 蔡宗穎 上列債權人蔡宗穎因與債務人明道學校財團法人明道大學等十一人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蔡宗穎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ㄧ、提出受聘於債務人明道學校財團法人明道大學之相關文件影本(如聘書、薪資證明、勞保資料等)。
中華民國112年9月2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簡豪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