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2年司催字第4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3月14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催字第45號聲請人 葉銘興
葉銘輝 葉銘發 上列聲請人葉銘興等三人因與間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葉銘興等三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聲證四之「附件」。
二、確認本件掛失之股數是否正確(應為股票票面所書寫之股數,非股票價值),併應補正個別股票之股數為何)。
中華民國112年3月1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陳怡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