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2年度除字第157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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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2年除字第157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9月25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2年度除字第157號聲請人 陳阿梅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9月2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86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2年8月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9月25日
民事庭法官姚銘鴻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12年9月25日
書記官莊何江附表: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種類張數股數備考001榮成紙業股份有限公司78NX-00000000-01281002榮成紙業股份有限公司79NX-00000000-01364003榮成紙業股份有限公司80NX-00000000-01599004榮成紙業股份有限公司84NX-00000000-0148005榮成紙業股份有限公司85NX-00000000-01229006榮成紙業股份有限公司85NX-00000000-01487007榮成紙業股份有限公司86NX-00000000-01500008榮成紙業股份有限公司87NX-00000000-011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