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2年度司促字第995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2年司促字第995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9月1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促字第9950號債權人 張祐瑄 上列債權人張祐瑄因與債務人林 昱騰林亭 君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張祐瑄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確認本件請求金額為新臺幣「貳拾陸萬貳仟肆佰伍拾」元或「伍萬捌仟」元,併應提出其請求債權金額之計算方式及其相對應之債權釋明文件各為何。
二、釋明本件請求利息起算日為「民國108年10月1日」、按年息百分之「9」計算利息之依據「各」為何?(如未約定清償期,或未催告債務人清償債務,應將利息起算日更正為「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算」。另依民法第203條之規定,一般債務如未約定利率且無其他法律依據者,其利息之請求,應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如無依據請更正請求利率為年息百分之5)。
中華民國112年9月1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陳怡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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