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0年度簡上字第4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0年簡上字第4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3月09日

裁判案由:返還車輛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年度簡上字第四九號
上訴人甲○○右上訴人甲○○與被上訴人乙○○因本院八十九年度壢簡字第五三八號返還車輛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為新台幣壹拾伍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貳仟貳佰伍拾元,扣除前繳裁判費新台幣壹仟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柒佰伍拾元,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人之訴。
中華民國九十年三月九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林信旭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九十年三月九日~B法院書記官楊由漢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