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89年訴字第178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3月09日
裁判案由:妨害自由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一七八九號
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被告乙○○右列被告等因妨害自由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乙○○均自民國玖拾年參月拾伍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本件被告甲○○、乙○○因妨害自由等案件,經本院訊問後,認均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三款之情形,而有羈押必要,並自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十五日起分別執行羈押在案。茲本院經訊問後,認被告等前項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二款羈押原因雖已消滅,惟同條項第三款原因依然存在,均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著自民國九十年三月十五日起各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年三月九日
台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五庭
法官陳彥宏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翁其良中華民國九十年三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