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89年訴字第10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3月0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一○六號
原告甲○○被告乙○○右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年四月二十六日上午十時,在本院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九十年三月九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林孟宜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九十年三月九日~B法院書記官姜國駒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89年訴字第10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3月0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一○六號
原告甲○○被告乙○○右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年四月二十六日上午十時,在本院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九十年三月九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林孟宜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九十年三月九日~B法院書記官姜國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