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105年度士簡字第648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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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5年度士簡字第648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楊哲明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5年度
偵字第1134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楊哲明犯竊盜罪,累犯,處拘役陸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
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
刑書之記載。
二、爰審酌被告楊哲明前有多次竊盜前科,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
告前案紀錄表乙份在卷可稽,其無視他人財產權之尊重,於
本案再度行竊他人財物,所為非是,兼衡被害人所受之損失
,及其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生活狀況、智識程度,併
考量其犯後坦認犯行及其犯罪所得之物業經被害人認領發還
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
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
項,第320條第1項、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刑
法施行法第1條之1,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10月21日
士林簡易庭法官楊峻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10日內向本庭提出上訴書狀(須
附繕本)。
中華民國105年10月21日
書記官蘇彥宇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普通竊盜罪、竊佔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
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
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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