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88年度上訴字第3815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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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88年上訴字第381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4月24日

裁判案由:懲治盜匪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八十八年度上訴字第三八一五號
上訴人即被告甲○○選任辯護人 謝淑芬 右上訴人因懲治盜匪條例案件,不服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中華民國八十八年九月一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業經辯論終結在案,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四月二十四日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第十三庭
審判長法官常尚信
法官盧彥如法官周占春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蕭麗珍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四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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