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度易字第33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易字第33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4月14日

裁判案由:重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易字第337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選任辯護人胡宗賢律師上列被告因重利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因就扣押物品部分,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定民國99年5月11日上午10時30分於本院第8法庭續行審理,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4月14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劉國賓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張隆成中華民國99年4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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