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司聲字第62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4月14日
裁判案由:返還擔保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司聲字第621號聲請人甲○○當事人 林富聰 間請求返還擔保金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五起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人確認相對人為何?林「富聰」或林「聰富」?
二、存證信函正本、郵政回執正本。中華民國99年4月1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盧妙宜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9年4月14日
書記官孫曉鳳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司聲字第62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4月14日
裁判案由:返還擔保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司聲字第621號聲請人甲○○當事人 林富聰 間請求返還擔保金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五起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人確認相對人為何?林「富聰」或林「聰富」?
二、存證信函正本、郵政回執正本。中華民國99年4月1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盧妙宜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9年4月14日
書記官孫曉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