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10年度雄補字第2003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雄補字第2003號
原   告  高藝芠
訴訟代理人  張哲軒 律師
被   告 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調貴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81,930元,應徵第一
審裁判費5,290元。又原告等另聲請訴訟救助,現由本院110年
度雄救字51號受理中,如經本院裁定准予訴訟救助確定,則於訴
訟終結前,原告得暫免繳納裁判費及其他應預納之訴訟費用,惟
如該訴訟救助案件嗣經駁回聲請確定,則原告應於裁定駁回確定
之翌日起7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張茹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  日
                書記官 黃振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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