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雄補字第2003號
原 告 高藝芠
訴訟代理人 張哲軒 律師
被 告 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調貴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81,930元,應徵第一
審裁判費5,290元。又原告等另聲請訴訟救助,現由本院110年
度雄救字51號受理中,如經本院裁定准予訴訟救助確定,則於訴
訟終結前,原告得暫免繳納裁判費及其他應預納之訴訟費用,惟
如該訴訟救助案件嗣經駁回聲請確定,則原告應於裁定駁回確定
之翌日起7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張茹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 日
書記官 黃振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