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10年度北補字第1385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北補字第1385號

原告 王佳苓

訴訟代理人 陳宗賢

被告全真概念健康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SiTouManWai

訴訟代理人 陳家宥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會籍資格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及第2項及第77條之2第1項。查原告起訴先位聲明主張:「確認原告之全真健身會籍資格存在。【殘存價值為新臺幣(下同)4萬5,047元】」;被告備位聲明主張:「被告應給付原告4萬5,047元整,及自民國110年1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則依上開規定,因先位聲明及備位聲明之訴訟標的價額均相同,從而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以4萬5,047元定之,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11月2日

臺北簡易庭法官陳家淳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11月2日

書記官蘇炫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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