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蓮簡易庭(含玉里)110年度花補字第42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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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花補字第429號

原告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銘聰

被告 張佩如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分期買賣價金事件,原告聲請核發支付命令(本院110年度司促字第4718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1,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聲請費500元,尚應補繳裁判費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11月1日

花蓮簡易庭法官蔡培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11月1日

書記官謝佩真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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