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蓮簡易庭(含玉里)110年度花補字第43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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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花補字第431號
法定代理人 陳載霆
訴訟代理人 蘇偉譽
被告 邱冠瑛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電信費事件,原告聲請核發支付命令(本院110年度司促字第5215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因財產權而起訴,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1,257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500元。茲依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11月1日
花蓮簡易庭法官林敬展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11月1日
書記官張芝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