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雄補字第1567號
原 告 劉全益
上列原告與被告 陳嘉慶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繳足裁
判費。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本件原告
起訴時之訴訟標的金額原為新臺幣(下同)100,001元,本院前
於110年9月14日裁定原告應補繳裁判費1,110元,嗣原告於11
0年9月30日具狀擴張訴訟標的金額為172,869元,則應徵第一
審裁判費1,880元。經扣除原告前已繳納之裁判費1,110元後,
尚應補繳裁判費7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
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
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8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謝宗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做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0 日
書 記 官 蔡靜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