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10年度雄補字第1567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雄補字第1567號
原   告  劉全益
上列原告與被告 陳嘉慶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繳足裁
判費。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本件原告
起訴時之訴訟標的金額原為新臺幣(下同)100,001元,本院前
於110年9月14日裁定原告應補繳裁判費1,110元,嗣原告於11
0年9月30日具狀擴張訴訟標的金額為172,869元,則應徵第一
審裁判費1,880元。經扣除原告前已繳納之裁判費1,110元後,
尚應補繳裁判費7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
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
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8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謝宗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做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0  日
               書 記 官 蔡靜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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