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10年度雄補字第1985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雄補字第1985號
原   告 財團法人汽車交通事故特別補償基金
法定代理人  蕭翠玲
上列原告與被告 陳佳宏 間請求償還補償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499,404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4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
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顏珮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  日
                書記官 林雅姿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