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交易字第192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交易字第192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6月17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交易字第1921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侯金安選任辯護人林伸全律師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本院於104年4月22日所為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理由欄㈡⒎第二行關於「被告行向之大義街靠近交岔路口之地面劃有『▽』之交通標線」之記載應更正為「告訴人行向之大義街靠近交岔路口之地面劃有『▽』之交通標線」。
理由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
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此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理由欄㈡⒎第二行關於「被告行
向之大義街靠近交岔路口之地面劃有『▽』之交通標線」之記載,係屬誤載,且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參諸前揭說明,應更正為如主文所示。
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6月17日
刑事第十二庭法官林筱涵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並敘述抗告之理由。
書記官洪千羽中華民國104年6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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