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286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6月17日
裁判案由:塗銷抵押權登記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訴字第2863號上訴人即原告 徐彩娥 被上訴人即被告 羅惠珠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為23,77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七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6月17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吳昀儒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4年6月17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