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除字第391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6月17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4年度除字第391號聲請人 馮玲純 (即被繼承人 馮李蘭英 之繼承人)聲請人 馮維新 (即被繼承人馮李蘭英之繼承人)上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人馮李蘭英於公示催告期間即104年1月19日死亡,其繼承人為馮玲純、馮維新2人,有戶籍謄本及繼承系統表在卷可稽。
二、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3年度司催字第1182號公示催告。
三、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4年4月2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6月17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陳學德上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4年6月17日
書記官顏督訓┌───────────────────────────────────────────────────┐│股票附表:104年度除字第391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種類│張數│股數│備考│├──┼───────────────┼──────────────┼────┼───┼────┼───┤│0001│矽品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87-NX-52230-7││1│360││├──┼───────────────┼──────────────┼────┼───┼────┼───┤│0002│矽品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88-NX-54712-2││1│82││├──┼───────────────┼──────────────┼────┼───┼────┼───┤│0003│矽品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89-NX-56776-0││1│61││├──┼───────────────┼──────────────┼────┼───┼────┼───┤│0004│豐興鋼鐵股份有限公司│94-NX-34207-8││1│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