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除字第390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除字第390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6月17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4年度除字第390號聲請人聯洋文化事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鄭介舟 上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4年度司催字第24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4年4月28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6月17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陳學德上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4年6月17日
書記官顏督訓┌──────────────────────────────────────────────┐│支票附表:104年度除字第390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新臺幣)│││├──┼─────────┼─────────┼──────┼──────┼──────┼──┤│001│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玉山商業銀行大墩分│103年5月23日│45,454元│AD0000000││││限公司大墩分公司│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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