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89年重訴字第89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6月1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重訴字第八九四號
原告保證責任高雄市第二信用合作社?
法定代理人丙○○訴訟代理人 高慶福 律師右原告與被告戊○○、 楊清響 、乙○○、丁○○、甲○○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十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一、應補正之事項:㈠就兩造間有委任關係存在之證明資料。
如有多數證據,請全部記載。如係聲明人證,請載明證人之姓名、住址及訊問事項;如係提出書證,請先提出影本,原本俟開庭時提出。
例如:應證事實一:
證據:1證人○○○(住:....)訊問事項:
2書證一3書證二應證事實二:
證據:
(以此類推)㈡原告受有何損害?及與被告之行為之因果關係。
中華民國九十年六月十一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曾吉雄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年六月十一日~B法院書記官林國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