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89年聲再字第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1月09日
裁判案由:聲請再審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聲再字第二號
聲請人即受判決人甲○○右列上訴人因竊盜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八十八年十月七日確定判決(八十八年度易字第三七六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再審之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聲請再審,由判決之原審法院管轄,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二十六條第一項規定甚明。本件聲請人即受判決人甲○○因竊盜案件,經本院於八十八年十月七日以八十八年度易字第三七六號判處有期徒刑八月,聲請人因不服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經台灣高等法院於八十八年十二月十七日以八十八年度上易字第五二一三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有上開判決書二份在卷可稽。茲聲請人聲請再審,應向判決之原審法院即台灣高等法院為再審之聲請,其答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其程序顯屬違背規定,應予駁回。
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三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二月九日
台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官何怡穎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書記官莊國南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二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