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易字第153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9月26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易字第1535號公訴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定97年10月16日上午9時30分在本院第8法庭審理,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9月26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吳祚丞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方蘭芬中華民國97年9月26日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易字第153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9月26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易字第1535號公訴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定97年10月16日上午9時30分在本院第8法庭審理,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9月26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吳祚丞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方蘭芬中華民國97年9月26日